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公告
来源:承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2019-06-01 10:59浏览次数: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及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实施意见》精神,2019年1月21日(含21日)前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安置地为承德所辖行政区域、未办理退休手续的退役士兵,认真梳理个人2019年1月21日(含21日)前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欠缴、断缴情况。提交以下材料,有安置单位的到安置单位(原安置单位不存在但未解除合同的到其上级主管部门)提交材料,填写申请表。安置后下岗失业已经解除劳动合同和自谋职业等其他情况:安置地为市内区的,到安置地居委会(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安置地为各县(市、区)的,到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提交材料,填写申请表。申请截止时间至2019年12月31日,超出截止日期,不再受理申请。

材料清单:

1.补缴社会保险个人申请办理表一式五份(到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领取填写);

2.应征公民入伍政审表或入伍批准书等入伍证明材料主件复印件(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

3.退出现役登记表等退役证明材料主件复印件(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

4.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5.养老、医疗保险缴费记录,如在多个地区参保的,须提供多地缴费证明或个人账户查询单等缴费记录凭证;

6.安置部门开具的安置工作登记表或分配工作介绍信(通知书)等安置工作手续复印件(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

注:安置地是指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首次办理落户手续的县(市、区)。

承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19年6月



一、适用对象

2019年1月21日(含21日)前,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以下简称退役士兵)。

二、适用情形

2019年1月21日(含21日)前出现的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和断缴问题。

三、时间

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退役士兵提出申请时间截止至2019年12月31日,申请后逾期未办理完毕的可以继续办理,但不再受理新提出的申请。

四、政策规定

(一)允许参保和补缴

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允许参保。退役士兵入伍时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入伍时间视为首次参保时间;201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前退役的,军龄视同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后退役、国家给予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的,军龄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参保后缴费中断且没有补缴过的部分允许补缴。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役士兵,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出现欠缴、断缴的,允许按不超过本人军龄的年限从后往前补缴,补缴免收滞纳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15年的,允许延长缴费至15年。其中,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首次参保、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时间(含视同缴费时间)不足15年,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役士兵,存在欠缴、断缴的,不再补缴养老保险。

退役士兵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参保地规定年限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参保地规定年限;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出现欠缴、断缴的,允许按照不超过本人军龄的年限补缴,免收滞纳金;按不超过本人军龄的年限补缴后,仍然欠缴、断缴的,由退役士兵本人自行解决。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退役士兵,补缴职工医疗保险费后达到规定条件的,不倒推计算应当享受待遇时间,按照参保地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退役士兵参加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补缴责任和要求。

退役士兵参加社会保险缴纳费用,原则上单位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原单位已不存在或缴费确有困难的,由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或无力缴纳的,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申请财政资金解决。补缴年限与服役年限挂钩,政府补缴年限不超过本人军龄。

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个人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对其个人缴费部分分别给予60%补助和全额补助。政府补助的补缴年限不超过本人军龄。

(三)缴费工资基数和费率。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由安置地按照2018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确定,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补缴安置地规定执行。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由参保地按照补缴时的上年度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确定,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参保地规定执行,享受参保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参保和补缴手续。

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经办机制。各级要成立工作专班,具体负责保险接续工作。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退役证明,向原安置单位或安置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审核退役士兵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退役证明材料;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查退役士兵参保缴费情况,测算补缴金额,办理参保和补缴手续;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资金保障;民政部门负责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人员进行认定;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审计部门依法进行审计监督,促进资金安全、高效使用。涉及跨区域参保信息核查,市县相关职能部门可直接与对应地区对接。